冒用他人注册商标 四案犯被判刑罚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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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曾祥素 来源:中国质量报 阅读:215
        本报讯   制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洗发水和沐浴露近2000箱,货值金额17万余元。近日,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魏某有期徒刑3年,并处罚金10万元;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6万元;另两名同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4万元。
    2006年10月至2007年3月,魏某伙同其妻杜某及两名老乡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吕村某院内,使用伪造的多个著名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,制作假冒洗发水和沐浴露。2006年12月21日和2007年3月16日,魏某夫妇两次将假冒洗发水和沐浴露200余箱销售给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,非法经营金额两万余元。2007年3月底,魏某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,执法人员分别在丰台区长辛店吕村某院内及西城区百万庄某仓库内,起获假冒洗发水和沐浴露共计1748箱,货值15万元。
    庭审过程中,4案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他们供述,上述洗发水和沐浴露大部分销往北京一些小商品批发市场。
    法院经审理认为,魏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,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鉴于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有认罪悔罪表现,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另外3人为从犯,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有认罪悔罪表现,根据3个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、作用,分别予以减轻处罚。(《中国质量报》)